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肖某使用其擁有40萬粉絲的網絡賬號直播40余次,發(fā)布針對董某的視頻,其中含有大量侮辱、謾罵和人身攻擊言辭,引發(fā)網民圍觀、評論、嘲諷和詆毀。同時,肖某還組建粉絲群,煽動他人辱罵董某。董某據此向法院提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訴訟。案件審理期間,經法庭釋明后,肖某仍每晚定時直播,繼續(xù)針對董某發(fā)布相關侵權言論,并公開董某的數位身份證號碼。2023年7月6日,董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
北京互聯網法院裁定認為,結合肖某既往行為和本案的實際情況,其正在實施侵權行為且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性較大。涉案直播視頻播放量較高,若不及時制止,將極大增加原告董某的維權負擔,導致侵權影響范圍和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據此,依法作出裁定,責令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賬號中發(fā)布侵害董某名譽權的內容。該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請人肖某已停止相關行為。
網絡暴力借助信息技術手段實施,與現實空間之中的侵害行為具有明顯不同。特別是網絡暴力的強度及其對被侵權人合法權益的侵害程度,往往與網絡暴力信息的傳播速度和規(guī)模直接相關;诖耍钄嗑W絡暴力信息擴散和發(fā)酵往往具有急迫性,需要采取緊急措施,避免對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據此,權利人對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網絡暴力行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本案即是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一起案例,被告發(fā)布相關侵權信息的持續(xù)時間較長、信息受眾群體規(guī)模較大,對原告名譽權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在一周內即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制止了被告繼續(xù)實施相關行為,有力維護了受害人合法權益。
編輯:
相關閱讀
未經書面授權 不得復制或建立鏡像 | 法律顧問:陜西圣地律師事務所 劉勝斌 律師 | 廣告運營:延安都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陜ICP備15002515號-4|新聞出版網絡編輯證:【網】新出廣培【2013】第(1040)號|陜公網安備61060202000304號
地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qū)|郵箱:361158585@qq.com
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Copyright © 2020-2025 都市文化傳媒網 www.sdmaker.com All Right Reserved.